這篇文章在BBS上的法律討論區看過...
引一下相關回覆...
引用:
我是刑法初學者
如果有錯請多包涵
這三個問題應該都是無迴避可能性吧
當時的情狀是即使他有煞車也煞不住
所謂的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應該是指行為人有降低風險的可能性而言
他除了踩那煞不住車的煞車之外 還有任何避免撞死人的方法嗎?
而且被害人做這麼危險的行為
就算不被當事人撞死也會被別人撞死
我認為在構成要件的因果關係中就已經排除了
根本就沒有必要討論過失或故意
不過你說時速五十公里煞不住車
事後鑑定如果被告有作煞車動作可是車沒煞住
那就要歸責到他上路前的準備工夫了
這樣就算是無認識的過失(刑14之1)
如果我是當事人我會說
ㄇㄉ老子開50已經算很客氣了
我主張信賴原則啊
我敢上路就是信賴別人會跟我一樣守交通規則
所以交通才那麼流暢啊
不然下次我怕又有人從高速公路分隔島衝出來撞死人
我以後在高速公路都開15km/h
法官你上班遲到就不要怪我
不過我不認同你的那段"關係說"
什麼"有關係"的就沒關係
"沒關係"的就有關係
我想那只是每個法律人切入事實的角度所援引的法條不同
如果你不清楚法官所根據的法條
當然會因此氣結
(不過也真的有一些法官真的是不知道在想什麼的....-__-)
引用:
通篇都在胡扯,這種文章假使出自法律人之手,我為他感到汗顏
法律問題怎麼能夠使用社會大眾一般之觀念來討論呢
更何況,缺乏立論基礎,就是沒有法條沒有判例沒有學說
從頭到尾都是自己在納說
自己說,能夠自圓其說,還勉強可以
但很可惜,這篇文章作者顯然將一切都推給了社會,法官等
不可衡量的外界客觀因素,這不是做學問的正確態度
網路上的流言蜚語,身為法律人就算不能正本清源,也要不隨波逐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