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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狼師條款三讀 性侵屬實即解聘   字型大小:||| 
平凡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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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11-7 11:24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更新日期:2009/11/07 02:48 陳至中、羅暐智/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至中、羅暐智/台北報導】


各界引領期盼的「狼師條款」,六日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涉嫌性侵的教師,經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即可予以解聘,遏止過去「師師相護」、狼師再回校園的情形。人本基金會表示,手上至少有三個「狼師」案例,法律一公告就能處理,徹底終結延宕多年的惡夢。


人本接獲申訴的案件中,即有一名任職台南的教師,十五年來性侵不斷,目前被法院裁定收押,學校也只以「停聘」處理,狼師關在看守所,每月照樣領半薪。


昨日修法後,《教師法》第十四條改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且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先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停聘「狼師」,靜候調查,一經調查屬實,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可以解聘「狼師」。


教育部人事處科長陳惠娟表示,之前常發生經性平會調查屬實的案件,教評會卻以司法尚未定讞為由,遲遲不解聘教師,引起社會強烈反感。修法後,性平會一旦調查認定報請解聘,該教師就會被列入「不適任教師」名單,永遠都不能再跨入學校一步。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7/4/1uhgd.html
---------------------------------------------------------------------------------
總算是有點行動了,不然在看守所還能領半薪真的是頗誇張的,一個月假設七萬也還有三萬五,比一些大學畢業的還要好太多...
不過版上很多都在砲人本,沒記錯的話上次有小學生被性侵家長也是找人本處理的,個人是不以人廢言,如果沒人本我看這些家長也只能默默"承受"而已,畢竟不少家長都是弱勢。不蓋你我以前當實習老師時很多家長有的都還沒有固定的工作,而我服務的地方也不是什麼窮鄉僻壤,在我當學生時去看過台東的只有更慘而已...

[平凡小任 在  2009-11-7 11:51 AM 作了最後編輯]


相關關鍵字: 狼師條款  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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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11-7 11:32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所以性騷擾還是不能解聘就對了.
等一下法官又來個口交不算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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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9-11-7 11:3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ken91寫到:
所以性騷擾還是不能解聘就對了.
等一下法官又來個口交不算之類的...

不管怎麼說
這已經是邁了"一大步"
畢竟以往是連動都沒辦法動狼師
至於性騷擾就fire
我想一般職場應該也沒有吧?
另外口交的話也算性侵了
沒記錯的話
http://www.taiwan24.com.tw/lawv.php?data_id=794
以上連結給你參考
有些資訊其實可以自己找
很容易就可以找到答案
靠一些以訛傳訛的很容易產生錯誤

刑法已經經過幾次的修定
要說口交不是性侵
除非你能夠坐時光機回到過去犯案
因為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就算套從新從輕原則
還是性侵確定

[平凡小任 在  2009-11-7 11:50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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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9-11-7 11:45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ken91寫到:
所以性騷擾還是不能解聘就對了.
等一下法官又來個口交不算之類的...


沒記錯的話
口交算性侵害啦
只要是侵入性的都算
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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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9-11-7 11:50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ico寫到:

引用:
ken91寫到:
所以性騷擾還是不能解聘就對了.
等一下法官又來個口交不算之類的...


沒記錯的話
口交算性侵害啦
只要是侵入性的都算
手或

[轉貼] 男男口交不算猥褻 檢察官不服
楊姓男同志醫師上網和人交換色情光碟被逮,被依妨害風化罪起訴。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認為光碟中「男男口交」、「男男肛交」等影像不一定涉及犯罪,判楊無罪,檢察官認為判決離譜,在上訴書中請法官林孟皇全家一起看光碟,挑戰法官視覺,用詞辛辣。

法官林孟皇:是同性戀正常性行為的一環

林孟皇引大法官釋字617號解釋,指扣案光碟並非「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價值」,同時認為是同性戀正常性行為的一環,應受法律保障,檢察官不服,反問林孟皇「敢問法官是否願意以扣案光碟與家人共賞?」

本案被查扣的光碟有100張,包括「裸露的男生生殖器」、「男男口交」、「男男肛交」、「男男愛撫」、「男男自慰」、「男生生殖器特寫」,檢察官認為楊上網和人交換光碟,已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的罪嫌,但林孟皇本未支持檢察官的起訴見解。

林曾說:趙玉柱、趙建銘是權貴犯罪

林孟皇在當法官之前,曾做過小學老師,判決書寫的相當有特色,近來最有名的判決即是他審理台開內線交易案,指「第一親家」趙玉柱、駙馬趙建銘是「權貴犯罪」,一度引起廣泛討論。

除認定扣案光碟不是猥褻物,林孟皇還認為警察以「誘捕偵查」方式將被告約出,搜出光碟的證據取得違法;上訴書指出,同志醫師自己上網留言,本來就有犯罪的意思,警察將楊約出來見面,是偵查技巧的運用,也一併上訴。

某知名醫院楊姓同志醫師前年11月19日化名「阿力」在住處上「同志銀媒」網站的「香蕉留言板」,點選進「VCD內褲交換」選項,自稱是「陽光帥哥型」,性愛角色是「一號插頭」,他留下手機號碼,要求「雙連站換片…歐美日本都有…換二十片以上…只換片…其他見面再說…無誠勿打」。

台北市警大同分局去年5月7日將楊約出交貨,並將其逮捕,另外在楊的住處搜出100片的色情光碟,檢察官偵查將楊起訴,楊被台北地院簡易庭判處拘役55天,楊上訴,結果林孟皇判他無罪。
========================================================
顆顆顆,很難說喔...
要看遇到的法官英明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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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09-11-7 11:57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ken91寫到:
略...
顆顆顆,很難說喔...
要看遇到的法官英明與否...

您講的是影像
何況裡面說的是妨害風化或猥褻
而且您忘了性侵裡一點很重要的違反他人意願
換句話說影片中人都是雙方你情我願地爽
所以只涉及到妨害風化→如果你去散佈的話
自不構成性侵的要件
以上是個人淺見
http://forum.hot1069.net/archiver/?tid-92201.html

這樣講好了
假設我跟女朋友性交拍成影片
本來是自爽用的
不料小偷把母片偷走還上網賣掉
那小偷該當的是妨害風化罪
然而對我和女朋友而言
我們並不構成犯罪
因為我們是正常的男歡女愛
就算片中來個SM吞精灌肛學DMS也是自己的閨房樂趣外人無涉
而且若真有罪
全天下都結婚生小孩的不就都罪該萬死?
通通下十八層地獄?

[平凡小任 在  2009-11-7 12:03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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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9-11-7 12:1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影像?
妨害風化和性侵害差很多
以前的性侵害是只要不進入下體就可以閃掉強姦罪
現在很難了管妳進入那或用什麼進入只要侵入性的都很難跑掉了
但你說的也沒錯
在台灣上法院真的要靠運氣
有些人因為貼女生露點的圖判妨害風化
但散佈男男影片卻判無罪
這法官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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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9-11-7 01:1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ico寫到:
影像?
妨害風化和性侵害差很多
以前的性侵害是只要不進入下體就可以閃掉強姦罪
現在很難了管妳進入那或用什麼進入只要侵入性的都很難跑掉了
但你說的也沒錯
在台灣上法院真的要靠運氣
有些人因為貼女生露點的圖判妨害風化
但散佈男男影片卻判無罪
這法官怪怪的........

以前的判例,判決動不動就會被有心"英明"的法官從墳墓裡挖出來引用,上法院真要有點運氣.
還有天縱英明的法官更是自創獨孤九劍啊...沒判例就DIY,本官想怎樣判,心中自有春秋明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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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9-11-7 02:3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ico寫到:

引用:
ken91寫到:
所以性騷擾還是不能解聘就對了.
等一下法官又來個口交不算之類的...


沒記錯的話
口交算性侵害啦
只要是侵入性的都算
手或


.....等一下法官又來個口交不算之類的........
依照以往的觀察........ken91  兄這句話其實是在諷刺那些X官的........

有句話說.......君子動口不動手.......
所以口交算是.......君子之交.......(我承認是來亂的.....緊酸   )

[yang3642 在  2009-11-7 02:4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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