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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又一個性侵殺人犯被法官拯救了,又一個無辜的女性同胞將可能被法官謀殺了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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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11-24 10:3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女兒遭性侵棄屍 父母大愛諒兇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11/24 19:21"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4日電)現年20歲的徐志皓因性侵、殺害1名國中女生,曾2度遭判死刑,但因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今天更一審獲改判無期徒刑。被害人家屬表示,早已原諒他,並真心希望他悔改。

徐志皓被控於97年11月間約出被害少女,帶至北縣新店市的租屋,將少女擊昏、綑綁,加以性侵後,因被害人醒後反抗尖叫,徐志皓先掐昏被害人,再拿刀刺少女頸動脈致死。徐先前態度囂張,一度嗆要殺押他的法官,但到更一審時態度軟化,除坦承犯行,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今天更一審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如果我還有餘生的話,最最愧疚抱憾的就是對你們的虧欠,讓你們痛失愛女,如果我仍有來日,我願意為伯父、伯母盡義盡孝,用我下半輩子服侍照顧你們,代您女兒盡孝彌補我的罪」。被害人父親方欽全拿出徐志皓寫給他們的悔過書,緩緩念出一字一句。

方欽全說,今年11月10日出庭時,徐志皓透過律師將悔過書轉交給他,整整2頁多的工整字跡,「18歲的年紀還沒弄清楚人生,就被判處極刑、打到18層地獄,年少輕狂,真的要命,相信經過這一次慘痛的教訓,他真的不敢了」。

方欽全與妻子張玲香在中和經營便當店,方父拿出皮夾中女兒的照片回想,女兒生前愛美,喜歡化妝、戴假睫毛,感嘆「自己只有一個女兒,孩子是我一手帶大,每天接送,卻這樣就沒有了」。

他說,女兒曾2次到夢裡找他,雖已原諒徐志皓,但一直等徐的父母來,徐的父母卻從未聞問。

20年前從泰國遠嫁來台的張玲香則哽咽表示,女兒出事後,一開始很氣徐志皓,但後來接受宗教信仰成為基督徒,也感謝上帝讓她有一個信仰,每天禱告,也希望徐志皓真心悔改。

對於徐志皓曾說,願一輩子將被害人家屬當作義父、義母看待,方欽全淡淡表示,早就原諒他了,若他真的有心,一切隨緣,「放他一條生路是真心希望他變好,也希望他是真心悔改」。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24/5/2hrc3.html
-----------------
犯人「不承認」犯行,揚言要殺法官,一二審法官:「判你死刑」
犯人「承認」犯行,寫一封信,做一場秀,不再揚言要殺法官,更一審法官:「判你無期徒刑,讓你10年後又是一條好漢」

犯人承認犯行後,刑責反而減輕了.....
一二審法官:「他x的更一審法官,10年後我不就死定了...」
-------------------
「放他一條生路是真心希望他變好,也希望他是真心悔改」,如果他不是真心悔改,更一審法官算不算殺人的共犯呢?
在這兩句話中,出現了一堆的「希望」字眼,但是就如同一個連血都不敢看的人,當他殺了第一隻雞後,他就不會再怕殺第二隻雞了,為什麼呢?
因為他都殺過了,還有什麼好怕的呢?而且他也知道未來再犯時,只要寫一封信,做一場秀,不再揚言要殺法官,那麼輕易的就可以獲得減刑,還有什麼好怕的呢?還有什麼好怕的呢?還有什麼好怕的呢?

一個人如果是真心悔改,即使是一條短短的鞋帶也是可以上吊成功的(等待槍決的死刑犯的真實故事)
-------------------
我覺得在司法系統中,二審的判決準確率是不是比較高阿?因為一審會因為一堆的外在因素(如:新聞正在熱頭上),而使的判決立場有所偏頗,而三審以上的法官就已經是老油條了,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三審的尚方寶劍一出,既不傷人也不傷己,然而如果一個案件更十審以上,我想法官從輕發落的就更多了吧,因為證據正在不斷的遺失中.....

[umin 在  2010-11-24 11:1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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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11-25 10:45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被害少女雙親選擇原諒 割喉、放血惡狼逃過死刑變無期

惡狼徐志皓在2年前強姦國中女學生,還將她割喉殺害、放血、棄屍,受審甚至嗆聲要殺法官,一、二審都被判死刑,但更一審時,他態度丕變,兩度當庭向被害人的雙親下跪道歉,並獲得原諒,對方還向法官求情,盼給他一條生路,高等法院24日將徐志皓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諭知服刑滿25年,經治療、鑑定,才有假釋機會。

現年20歲的徐志皓在97年11月間,從網咖約出被害少女,帶至北縣新店市的租屋處,將少女綑綁後擊昏,再加以性侵,被害人醒來後反抗尖叫,徐志皓竟先掐昏被害人,再拿刀刺其頸動脈,任其在浴缸中流血致死。

徐志皓為恐事跡敗露,欲殺害少女的女同學,後恐嚇她不得報警,否則對她不利,並拍下20張裸照才放人,被害人屍體,則在案發半年後才被發現,當時已成一堆白骨。

全案去年5月12日偵破,徐志皓在羈押期間,還一度以「要是能再殺人,第一個就殺他」,揚言要殺押他的法官,法院一、二審均以徐某泯滅人性而判死刑,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直到高院更一審,徐嫌才坦承罪行,並在辯論終結時,當庭向死者的父親下跪、磕頭、道歉,表示願將死者的雙親當成義父、義母。少女的父親則將他扶起,並當庭為他求情,他除表示,「願給徐一條生路」,也對徐嫌說,「這事給你一個教訓,不是隨便殺了人就沒事,法院判你賠償我700多萬,又有什麼用?」

合議庭庭長童有德宣判後,當庭告誡徐志皓,指上天有好生之德,盼他服刑悔改,以後做個有用的人,回饋社會,撿回一命的徐聽判後,馬上簽署捨棄上訴書,語帶哽咽向合議庭鞠躬道謝。

高院更審合議庭表示,因本案是無期徒刑之罪,依職權須予以上訴;至於檢方,高檢署指出,檢方收到判決書後,將審慎研究是否上訴。法界人士分析,因家屬已原諒被告,預期檢方對院方判決不致有太多意見,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有可能很快駁回,將本案定讞。

被害少女的父母24日平靜指出,曾想過要兇手償命,但信奉基督教後,他們選擇以原諒包容對方,被害人父親說,現在的他,已感覺不到憤恨,有的只是對愛女無盡思念,他說「我只有一個女兒,孩子是我一手帶大,每天接送,卻這樣就沒有了」,但願徐嫌是真的悔改。

http://www.nownews.com/2010/11/25/91-2667563.htm
-----------------
在台灣犯人都認罪了,而且也罪證確鑿,為什麼不能定讞,還可以讓犯人不斷的上訴,直到刑期減輕為止?

「因家屬已原諒被告,預期檢方對院方判決不致有太多意見」,這算是檢方瀆職吧!
-----------
刑法瀆職罪章條文第一百三十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umin 在  2010-11-25 11:32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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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11-25 11:21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上天有好生之德

對殺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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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11-25 01:4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只因為希望就放過一個已經確定會造成他人傷亡的,
那安份守己的卻慘遭傷害的情何以堪。
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個,再說死刑本來就是該有的,也不算錯殺!
以德報怨,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以直報怨:用正直之道回報怨仇。見「以直報怨」。
以德報德:別人用恩惠待我,我也同樣的用恩惠回報他。見「以德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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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11-25 03:0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被害人家屬都這樣說了,他人有什麼資格插嘴
廢死聯盟都是針對的都是被害者家屬不原諒的死刑犯著手的,所以才會被罵,被厭惡

我不想幫哪邊講話,但是我要問


你們什麼時候產生了他一定還會再殺人的幻覺??


歷史統計來看,的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但是誰知道他是不是機率比較低的那邊??
因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所以不該輕判??

要是他後來又去害人,那把部分責任算在被害人家屬身上就好了(不過恐怕得修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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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11-25 03:1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OTTFFENT寫到:
被害人家屬都這樣說了,他人有什麼資格插嘴
廢死聯盟都是針對的都是被害者家屬不原諒的死刑犯著手的,所以才會被罵,被厭惡

我不想幫哪邊講話,但是我要問


你們什麼時候產生了他一定還會再殺人的幻覺??


歷史統計來看,的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但是誰知道他是不是機率比較低的那邊??
因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所以不該輕判??

要是他後來又去害人,那把部分責任算在被害人家屬身上就好了(不過恐怕得修法吧)


謀殺是公訴罪 , 就算被害者家屬現在收殺人犯為義子 , 也不能影響到法官的判決 , 要是法官都是依照受害者家屬的觀感來判決 , 那還需要分公訴罪跟自訴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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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0-11-25 03:5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那換個說法好了


你們什麼時候有了無期徒刑是很輕的罪的錯覺??


wiki解釋
http://zh.wikipedia.org/zh/%E7%84%A1%E6%9C%9F%E5%BE%92%E5%88%91

新聞上也有寫,至少得關25年才能申請假釋
你們還覺得這罪很輕嗎??

嘛,嘴巴會說說才25年,反正又不是自己被關


另外法官應該也有盤算,與其判個死刑讓人權團體來吵來鬧執行不了
不如來個無期徒刑,而且無期徒刑真的比死刑還輕嗎??
一槍斃了你跟關你25年再把你丟出去,到底哪個比較重?

反正執行死刑的也沒辦法再執行無期徒刑了,無從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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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0-11-25 04:2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OTTFFENT寫到:
1.被害人家屬都這樣說了,他人有什麼資格插嘴
2.你們什麼時候產生了他一定還會再殺人的幻覺
歷史統計來看,的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但是誰知道他是不是機率比較低的那邊??
因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所以不該輕判??
3.要是他後來又去害人,那把部分責任算在被害人家屬身上就好了(不過恐怕得修法吧)
4.你們什麼時候有了無期徒刑是很輕的罪的錯覺??
5.反正執行死刑的也沒辦法再執行無期徒刑了,無從比較
6.一槍斃了你跟關你25年再把你丟出去,到底哪個比較重?

1.因為下一次死的是別人家的小孩阿,而別人家的小孩可能就是我們家的小孩阿

2.就心理學上來講人性是趨利的,當他學會如何從危機中(死刑),獲得屬於自己的利益時(由死刑轉為無期徒刑),下一次他就會懂得如何趨吉避凶了,所以在歷史統計來看,的確再犯的機率比較高。
舉例1:槍決女老師 狠男求處無期--17年前殺女友 關3年假釋出獄 去年再犯      2010年01月29日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89/IssueID/20100129
舉例2:殺2人關6年 假釋再殺人,家屬痛批--7年前犯下劉家小姊妹雙屍案的嫌犯陳昆明,去年減刑出獄後,惡性不改,在本月20日藉徵人廣告誘騙林姓女子至租屋處,持球棒活活將她打死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 ... cid=4&nid=40344
(光是今年就有一堆這類的新聞了)

3.這份責任應該要算在傳統的道德觀念上,待續...

4.我修正一下在2006年7月以後,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始得許假釋出獄。
                      在2006年7月以前,在舊刑法中,其假釋之法定要件為執行逾10 年,而經統計無期徒刑平均執行13 年後可獲得假釋(還蠻輕的)
    節錄自維基:中華民國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大多會被假釋)、再加上有期徒刑最多判決三十年的規定,因此實際上除了死刑外、台灣沒有真正可以永久隔離犯人的刑罰。
    節錄自報載:一、二審法官均以徐某泯滅人性而判死刑,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節錄自日本法院:法院中存在著量刑行情,法官總是會左看看、右瞧瞧,就是不會讓自己的量刑和其他法官相差太多(我是不知道台灣有沒有啦)
所以當越後面審理的法官,要判犯人死刑的壓力就越大,然而一、二審法官就沒有這種問題,因為犯人100%會上訴。(所以我覺得二審法官判決的會比較準吧,大概吧???)
  (關於10年的那部分,我的資訊落後了,真是抱歉,不過我相信下一個被犯人殺掉的倒楣鬼,可是不會覺得無期徒刑是很重的罪阿)

5.這是可以比較的,只要看看世界各地取消死刑後的地區,經過10年後犯罪率是上升還是下降即可知道,然而就我所知的恢復死刑的區域和國家有不少就是了

6.我相信關犯人25年再把他丟出去,對25年後的社會危害性,肯定比一槍斃了他還重

[umin 在  2010-11-25 05: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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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0-11-25 04:4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喔 , 這樣就好一點點了 , 建議把地圖炮專用的字拔掉 , 會更好一點

這個新聞是失敗的 , 把它報的像受害者家屬影響判決 , 這根本是莫名其妙

另外

要是站在加害者的角度來看待整件事情的話 , 會進化成人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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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0-11-25 05:2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轉貼至自法務部:

法務部針對報載「無期徒刑平均13 年假釋」之說明
由於目前符合陳報假釋之無期徒刑受刑人均適用86 年11 月26
日修正施行前之舊刑法,故其假釋之法定要件為執行逾10 年,法務
部衡酌社會公平正義、考量社會大眾觀感及被害人家屬之感受等因
素,已兩度完成修正刑法第77 條,將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提高為25
年。
目前該類受刑人因係適用舊刑法,各監獄自當依法辦理渠等假釋
案,惟法務部將秉持「寬嚴並濟」之假釋政策,並非服刑達固定年限
均准予假釋,亦即對於重大刑案、犯行複雜、前科累累或難以矯治之
受刑人,假釋審核均採嚴謹審慎之標準辦理;對於動機可憫或無再犯
之虞且出監後具強力之更生、照護體系者,其假釋則從寬考量;亦即
對於「能改、會改、願意改」的受刑人,均會給予假釋之機會;惟如
「不能改、不會改、不願意改」之受刑人,則從嚴審核,以澈底落實
「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並降低再犯率,以達防衛社會安全之功效。
報載所謂無期徒刑平均服刑13 年就可假釋,比重判有期徒刑還不如
云云,與上述假釋處理原則及假釋門檻之修正過程尚有不符,特予澄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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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0-11-25 05:3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是被害人家屬跟兇手有達成和解
我覺得要有看到這個點再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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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0-11-25 05:58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公訴罪沒有達成和解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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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0-11-25 06:3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公訴罪的確不能和解
不過法官會依此來作為量刑的依據

而這也會成為一個問題
錢砸下去沒有無法和解的事
而造成窮人重判,富人輕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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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0-11-25 06:5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算殘虐殺害了
無期!=死刑

以往關一下子就出來了,甚至還關的比有期的還短
我只能說,被害者那邊的律師不夠力,不然應該可以繼續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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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頭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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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0-11-27 10:0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量刑,有一個依據是犯行後的態度,這也就是前面一審跟二審保持死刑的主因(被告當時還很囂張)
但是後來被告變卒仔了,低聲下氣的去請求原諒,被害人家屬也接受了
法官自然也就有參酌犯行後態度的參考點。
刑法修正後,對被告而言,沒有刑法適用的問題(都是行為前完成修法),也就是被告至少要關25年才能聲請假釋,又聲請假釋要通過再犯機率的評估,通過評估再犯機會低,才有機會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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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問題,維基的資料那邊的第一句話就自相矛盾了,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大多會被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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