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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 網路侵權樣態多 你不可不知道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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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無飄渺
#1 : 2017-4-25 08:2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網路侵權樣態多 你不可不知道


    網路紅人谷阿莫涉及侵犯著作權遭到片商以及影音平台業者提告。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提醒,網路世界的侵權行為與現實世界相同,不因屬於虛擬環境

就會被免責。包括個人部落格的襯底音樂,未取得授權就擅自使用,即侵犯

著作人權益。此外,節錄電影、電視片段或音樂公開上網分享,即使立意良

好,也觸犯重製權以及公開傳播權規定,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數位時代來臨,讓著作權保護難度更高,隨著網路紅人谷阿莫被提告侵

權,經濟部智慧局著作權組科長毛浩吉指出,根據國內著作權法規定,僅

盜版光碟屬於公訴罪,其他侵犯著作財產權行為均採告訴乃論,也就是需

由權利人提告法院才會進行審理,谷阿莫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智慧局指出,網路侵權行為的樣態繁多,常被忽略而不經意觸法。包括

在個人部落格內加上襯底音樂,卻沒有事先取得音樂權利人授權或許可,

即觸犯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規定,兩者都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

並可併科75萬以下罰金。

    此外,使用家用設備將電視節目錄影供自己或家庭日後觀賞,不具營利

性質,屬於「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被認定

為合理使用。不過,一旦將錄影節目進一步上傳臉書或部落格公開分享可

能就會觸法。其中,未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就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人的重

製權;將影片上傳開放給不特定人瀏覽,就構成公開傳輸行為,侵害著作

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智慧局強調,著作權法中規定,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

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都屬於「合理

使用」,可以免除相關刑責。(記者陳家蕙/台北報導)


新聞出處:網路侵權樣態多 你不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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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低調是王道啊,趕快來聽歌壓壓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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