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CCF寫到:
3.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6條)
領取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得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薪資打6折,領到找到新工作,上限是6個月...,政府終於有做事了...一定要領),還可以去申請職業訓練等等...!!
樓主的大大,關於我引言的部份我再做個填充說明與更正,關於這部份很少人會知道的能再多領的方式
1.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得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打6折,上限6個月
更正:是看僱主在公司或工廠在投勞保時所填的月薪多少的6折,不是原本實領的月薪計算
2.上限6個月,領到找到新工作
填充說明:比如2個月就找到新工作,還剩於4個月就不能領是錯的,那4個月能再領出補助的一半,也就是本來的6折再折一半等於3折,而且還是4個月份的一起領(勞工局就業服務處人員分析給我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