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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又一個性侵殺人犯被法官拯救了,又一個無辜的女性同胞將可能被法官謀殺了   字型大小:||| 
石頭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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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11-27 10:06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量刑,有一個依據是犯行後的態度,這也就是前面一審跟二審保持死刑的主因(被告當時還很囂張)
但是後來被告變卒仔了,低聲下氣的去請求原諒,被害人家屬也接受了
法官自然也就有參酌犯行後態度的參考點。
刑法修正後,對被告而言,沒有刑法適用的問題(都是行為前完成修法),也就是被告至少要關25年才能聲請假釋,又聲請假釋要通過再犯機率的評估,通過評估再犯機會低,才有機會假釋
---
小小的問題,維基的資料那邊的第一句話就自相矛盾了,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大多會被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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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11-27 05:34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沒關係阿!本來就是提出來討論的  ^^
1.條文原文其實是犯罪後之態度,也就是條文本身沒有設定期限,回到罪刑法定主義底下,對於犯罪後之態度既然沒有明文規定期限,那就不能預設一個期限在,除非修法明定。
2.這就牽涉到刑法另一個課題,法律修正的適用,目前的條文是從舊從輕,不過原則上以行為時的法律做為依據,例外就是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才有適用上的爭議。至於為什麼會出現平均13年的統計,很簡單,我這邊現有能找到的法典,民國66年版的規定是應執行10年,民國93年版的規定是應執行15年。
一般來說,只有性侵犯會進行再犯評估,其它犯罪有其它的保安處分規定。必須先說明監獄行刑法的累進處遇才是聲請假釋的重要關鍵,累進處遇到達標準,又達應許其假釋情形(應執行期間等),送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累進處遇是指在獄中表現,例如勞動)
性侵犯沒通過再犯評估,在假釋審查上是不得報請假釋。在服刑期屆滿的犯人則是令入相當處所,進行強制治療,處分期間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至於有沒有這種白目,前陣子,還真有一個再犯評估沒通過的性侵犯......。
3.對於維基資料的那段話,我只是覺得他在一句形容"絕對"的詞,後面接括弧講"相對"的詞覺得矛盾。"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大多"會被假釋)。人民的認知跟法律的認知,不應該這樣區分,因為一個沒考慮假釋,一個有考慮假釋。
一個假設性的問題
如果人真的可以改過向善,重新做人,那麼願不願意給予犯人假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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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11-28 09:54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的確在特定環境,人會追求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在行政學稱為有限理性 ^^),而這顆石頭是大是小,相對的也影響了生態系的形成。

把性侵犯丟到男人島上,若性侵犯的能力壓過其他原有的男人,那麼他的確有可能會把自身最有利的選擇轉化為該島的新規則,就是他可以轉而性侵其他人。但是如果他的能力與其他人相等或是弱於其他人,那他可能只能選擇融入舊有的規則中,這時候就有可能被其他人性侵(性侵犯在獄中被捅菊花的傳言就出現了)。

改變模式或個人,如果把層級拉高,變成決策者在進行決策,對於決策者來說,改變模式或個人都是他的選項,而決策者一樣會進行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轉化為例子,教導社會大眾確實做好防盜措施或成功教化竊盜慣犯,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句前提還能存在的情況下,也就是防盜方法與竊盜方法同時間在進步的情形下,在社會大眾這方面會不會出現一個範圍的無數選項做為選擇,就是介於保持基本防盜措施就好以及保持最高強度的防盜措施之間。
相對於此嘗試教化竊盜慣犯,做為另一個選擇的話,決策者如何選擇最有利的選擇?
(當然對於其中一位決策者,社會大眾應該不至於給予他壓過其他決策者的"絕對"權力,以至於決策者只能取得相對權力轉成相對應的部分決策能力。)
---
整篇打下來,讓我剛好想到一句話,生命會自行找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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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率與犯罪型態的變化,有個方向就是市面上有關犯罪學的書籍,如果有採用較新的數據做理論佐證者,那麼官方數字跟犯罪黑數可以做為數字上的參考。
至於性侵犯被捅菊花的效果......,我想至少他會認知到"攻" 與 "受"的差異。
會不會比現行強制治療好,可能要問性侵犯心中的那座山。

[石頭仔 在  2010-11-28 09:56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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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11-29 06:25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的確,性侵犯被捅菊花那段我是分開回答,但是就我所知目前犯罪學的研究,應該沒有人針對這一點做出研究,也就是效果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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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市佔率可以想像成小偷看見鎖時,腦中所浮現的開鎖時間長短--也就是風險or利益的大小,而不是真實的開鎖時間,或是把它想成當小偷看見鎖時,心中所浮現的利益和風險何者為大,當小偷認為風險大過利益時,他就會放棄了)"

那麼延伸下來,決策者的注目點在於「小偷的利益與風險之間的心理關卡」,針對"小偷"建設心理關卡,或是針對小偷假釋後所處的"環境"建設心理關卡。也就是針對小偷進行教化或電擊,或是針對小偷出獄後所處的環境做改變,使其在偷竊行為上所獲得的利益極小化。

對於決策者而言,改變小偷個人(使其得以融入現有環境)與改變小偷身處的環境(使環境對小偷而言沒有利益可圖)做為選擇的選項,對於有限權力的決策者,會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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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真要小偷對開鎖產生畏懼感,可能要讓小偷做任何事都要開一道鎖,成功.失敗或開太久都會被電,讓小偷的身體記住"鎖頭"代表會被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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