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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其他] [原創]法律?莫名其妙!   字型大小:||| 
kram
青銅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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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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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1 : 2010-9-16 03:5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只講法律的人
對他們而言
即使是不道德的,只要不違法都是可以的
即是是道德的,只要違法也是通通抓起來
很多法匠們都忽略了一件事情
公道自在人心
法理不外乎人情
很多「恐龍」的作為就是在堅持法條時,忘了他們自己是人而不是法條
請從「人」的角度去執「法」
而非作為「法」的工具去判決人
良知、正義是大多數人對於道德、公平的共識
不同時代的人會有不同的解釋
其解釋化為文字就變成法條
很多事情不需要讀很多書就應該知道
例如~不可以拿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很多時代的法律都有不同的刑罰
但總歸一句~不行就是不行
是因為這樣的作為本來就不被接受
因此開始有了罰則促使人民遵守
而不是因為有此罰則
這件事情才是不可以的
看到有些人犯了罪,還執著在法條上硬凹
更好笑的是法官和律師還當一回事的認真考慮
真是讓人傻眼
例如這陣子發生的女童遭性侵案件
這在古代犯人早被打死了
我們身為現代文明人
要用文明的手段去解決
結果竟然沒有適用的法條而輕判犯人甚至無罪
這難免變相鼓勵受害家屬動用私行
因為犯人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
甚至早早被放出來
搞的受害家屬人心惶惶
這樣讓人沒有安全感的法律是否有存在必要
從以前講究是非對錯到現在只問是否合法?
法律並非萬能
清官難斷家務事
請依循良知,尋找適用法條
該判就判
法官們!別忘了你們是伸張正義的
在被害者和加害者之間
請在思考罪疑唯輕的同時
想想如何伸張受害者的正義!


相關關鍵字: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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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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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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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9-16 09:5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有背景有錢,也是一種法律
假設最重判無期,最輕判3個月或是罰金
那麼你可以發現有很多特別的地方

女童事件,之前版友有獨特的見解
當然也是因為該法官選擇該法條判決占了很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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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astshare
#3 : 2010-9-16 10:0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借用樓主的標題
「莫"明"其妙」
恰恰能說明大眾的心態
簡言之就是「不明白其中奧妙之處」
於是成為媒體煽動播弄下的盲目群眾之一

小弟以為法學緒論應該列入高中必修課程才是
至少大家對法律不會只是充滿陌生「莫"明"其妙」的誤解
才能真正建立對司法的信賴並提高防衛自己權利的能力
其他司法改革都只是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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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4 : 2010-9-16 10:3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真的相信法律你就輸了
尤其是刑法
看國家考試就知道
刑法其實沒什麼標準答案
你只要講得好能說服別人分數搞不好比死背法條的還要高

如果你不相信我講的請看一下下面這個新聞
然後注意一下律師所講的話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6/8/2d5ki.html

[平凡小任 在  2010-9-17 12:23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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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9-17 01:19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leacks寫到:
有背景有錢,也是一種法律
假設最重判無期,最輕判3個月或是罰金
那麼你可以發現有很多特別的地方

女童事件,之前版友有獨特的見解
當然也是因為該法官選擇該法條判決占了很大的因素


因為說是檢察官引用的法條有問題才是,法官本來就是不告不理,檢察官用什麼法條告,他就用該法條的內容和檢察官出示的證據去比較,再去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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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iwan
#6 : 2010-9-17 01:23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resetchen寫到:
因為說是檢察官引用的法條有問題才是,法官本來就是不告不理,檢察官用什麼法條告,他就用該法條的內容和檢察官出示的證據去比較,再去判決

您搞錯了
女童事件檢察官所要求的刑度遠比法官最後下判的高
你沒看電視上院內的人都說法官獨立審判沒有問題
有判決書可以拿來參考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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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0-9-17 10:09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讓我突然想到柯董的名言..........

台灣司法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柯董已經放出來了.....
不過最近新聞都沒看到....少了不少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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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0-9-17 10:12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yang3642寫到:
這讓我突然想到柯董的名言..........

台灣司法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柯董已經放出來了.....
不過最近新聞都沒看到....少了不少樂趣

他大概是被關壞掉了
有錢人最怕被關了
關完什麼雄心壯志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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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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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0-9-17 10:23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其實之前廢除死刑吵得沸沸揚揚
我當時曾聽過一個很不錯的比喻...........(我認為也適用在此)

問一個老農夫......他願不願意捐出汽車和房子去幫助急需救助的人
老農夫很爽快的說願意...........

問同一個老農夫........他願不願意捐出2隻雞...去幫助急需救助的人
老農夫說﹕不願意

又問﹕為何願意捐出房子和車子....卻不願意捐出2隻雞.........
老農夫說﹕他沒有房子車子.....但是剛好有2隻雞...........

所以那些X官......等你們剛好有2隻雞時.....判決一定有所不同......

重點就是:2隻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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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0-9-17 01:0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因為要獨立審理, 所以, 就孤立於世外.
因為孤立於外, 所以, 不食人間煙火.
置世人生死為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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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0-9-17 04:53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整串看完,真的是黑到底了,沒辦法~"作息"太正常的人是考不上的
首先,法律應該與時俱進是不容否認的,相對來說立法院的體制內修法遠比司法院體制外的補充解釋來的重要
立法委員有多貼近現實人民,可以回顧歷年出包的立法委員案件
不是要替法院辯解,但是立法院在制度上等於人民意志的結合,間接的替人民修正法律
(這邊一定要大聲的補罵,明確規定法官的權利義務的法官法,已經躺在立法院十幾年了,立委自己怠惰還敢跟著一起罵法官)

近代除了實質正義外還有程序正義,一個是犯了錯就該受處罰,一個是保障沒犯錯的人不會因違法的程序而被處罰
一個案件,不管是不是真的犯罪,程序上都可以要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為自己的作為辯解,為自己的利益上訴
而法官與檢察官對於被告所說的,必須考量以及列入審判過程中
程序正義保障的,就是沒犯錯的人不會三兩下就被踢進監獄

女童事件之中,加重強制性交罪跟準強制性交罪,兩罪之間,不是"黴體"簡單的輕重罪兩極化劃分
手段上來說,加重強制性交罪比準強制性交罪"多"使用了強暴脅迫的手段(六歲有沒有自主反抗能力,請自行想像答案)
刑度上來說,加重強制性交罪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準強制性交罪是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準強制性交罪刑度"可以"判的比加重強制性交罪還要重
再者,就判決書的判決理由來看,法官只有羅列加重刑度的理由,刑度卻只比最輕刑度還高一點,才是整件案子最大的問題點

法官基本上是不告不理,但在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之罪)若法官掌握部分證據,則可將證據移交檢察官展開偵查
又檢察官就掌握的證據提起公訴後,法官對於該證據所該當的犯罪事實與檢察官的見解不同則可以改變起訴法條

法學緒論其實有在高中課本之中,但是只是公民課本的一個章節,在偉大的升學主義之下,有沒有上這本公民課本還是個問題勒

[石頭仔 在  2010-9-17 04:5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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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0-9-17 05:2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手段上來說,加重強制性交罪比準強制性交罪"多"使用了強暴脅迫的手段(六歲有沒有自主反抗能力,請自行想像答案)
刑度上來說,加重強制性交罪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準強制性交罪是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準強制性交罪刑度"可以"判的比加重強制性交罪還要重"

看不太懂,三到十年取中間值是六點五
七年以上起碼就七了
當然你說準強制性交罪可以判得比加重強制罪重
但我也可以說加重強制罪也可以判得比準強制性交罪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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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astshare
#13 : 2010-9-17 09:45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手段上來說,加重強制性交罪比準強制性交罪"多"使用了強暴脅迫的手段(六歲有沒有自主反抗能力,請自行想像答案)
刑度上來說,加重強制性交罪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準強制性交罪是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準強制性交罪刑度"可以"判的比加重強制性交罪還要重"

看不太懂,三到十年取中間值是六點五
七年以上起碼就七了
當然你說準強制性交罪可以判得比加重強制罪重
但我也可以說加重強制罪也可以判得比準強制性交罪重阿


法律不是數學
所以不是加減乘除算的
上述女童案件
小弟瞭解的情形
是加害人是仿效加藤鷹施展神手功
而非以性器進入
二者的嚴重程度有相當大的顯然差別
但是在刑法上都定義為「性交」
所以法官量刑當然不同
由於已經幾乎接近「猥褻」的範圍
小弟認為尚稱合理

舉例而言
刑法上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第228條規定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言下之意
如果我知道自己穿著短裙的秘書有不穿內褲的習慣
我為了滿足我自己變態的慾望
所以利用秘書出門需要代步工具
故意借給秘書腳踏車
客觀上滿足「非基於正當目的」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主觀上我對這種變態行為有所瞭解
是否能直接論以我「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
而「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不可能100%證明我的變態慾望的情形下
很有可能獲得「無罪」判決

記者固然是無冕王、第四權
但是為了新聞
抹黑大多數軍人、警察、法官兢兢業業的辛勞成果
把任何族群中都有的少數不良份子放大再放大
唯恐天下不亂
這種媒體的傲慢及自我膨脹才是社會的最大亂源
雖然不可能再回到管制新聞的時代
但是小弟認為
如果要發表司法新聞
至少應刊載判決書摘要
而且應嚴禁新聞中有「竟然」之類引導性或情緒性字詞
或許能讓新聞回歸新聞
而非綜藝節目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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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0-9-17 10:52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所謂法律保障的是即得利益者
即得利益者的權益或利益受到侵害,
就會發動影響力來建立或修改某些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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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0-9-17 11:00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舉個例子:(假設法院是以B的行為作為開庭之依據)
1.A立委用「言語攻擊」B立委(法院:A立委無罪),B立委「受不了言語激怒」回掌攻擊A立委(法院:B立委有罪)
2.A先生「長期家暴」B妻子(法院:A先生無罪),B妻子「忍無可忍」下,下毒A先生70餘次(要給他死一次就死了,還可以拖到70次
   (若A先生死亡,法院:B妻子殺人罪;若A先生未死亡,法院:B妻子殺人未遂罪)

「言語攻擊」和「長期家暴」感覺上就像免死金牌似的,只要到了法院倒楣的一定是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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