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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檢:以後案子怎麼辦得下去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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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7-4 12:23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poliu寫到:
我倒覺得是檢察官的問題比較大,
檢察官沒辦法證明被告有罪那被告當然就無罪,
難道要他自己證明自己犯罪?
犯人本來就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
如果沒辦法證明犯罪還判有罪那不是更糟?


文中有提到這部份。

引用:

一名曾偵辦過多起性侵案的檢察官表示,性侵害案件往往欠缺直接證據,親屬間更是如此,僅能靠間接證據與院檢以排除法,排除所有可能,才有辦法定加害人的罪,認為法官拘泥於少女證詞與DNA、精液都在生殖器外部的理由,見樹不見林,欠缺通盤考量。


如果是在國外,犯人的確沒有義務來證明自己是否犯罪,

但在台灣不同,因為判決都是由法官獨自決定,因此為了害怕犯錯,

只要檢察官提不出確切的證據,那法官通常會判無罪。

所以現今才會出現一堆莫名其妙的判決.....


今年日本也採用跟美國一樣以陪審團的分式來判刑,不知道台灣什麼時後會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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