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poliu寫到:
我倒覺得是檢察官的問題比較大,
檢察官沒辦法證明被告有罪那被告當然就無罪,
難道要他自己證明自己犯罪?
犯人本來就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
如果沒辦法證明犯罪還判有罪那不是更糟?
文中有提到這部份。
引用:
一名曾偵辦過多起性侵案的檢察官表示,性侵害案件往往欠缺直接證據,親屬間更是如此,僅能靠間接證據與院檢以排除法,排除所有可能,才有辦法定加害人的罪,認為法官拘泥於少女證詞與DNA、精液都在生殖器外部的理由,見樹不見林,欠缺通盤考量。
如果是在國外,犯人的確沒有義務來證明自己是否犯罪,
但在台灣不同,因為判決都是由法官獨自決定,因此為了害怕犯錯,
只要檢察官提不出確切的證據,那法官通常會判無罪。
所以現今才會出現一堆莫名其妙的判決.....
今年日本也採用跟美國一樣以陪審團的分式來判刑,不知道台灣什麼時後會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