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中國的婚姻法表述為三代以內的直系和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我國計算血親關係用「代」。
日本法表述: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間不得結婚。但是養子與養方的旁系血親間,不在此限。 日本計算血親關係用「親等」。 代和親等不是一回事。親等是計算親屬親疏遠近的單位。即一世代為一親等,親等數越多,關係越遠,親等數越少,關係越近。國際上通用的親等計算方法主要有:
1.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1)直系血親計算法。從己身往上數,每經一代為一等親;從己身往下數,每經一代也是一等親。比如,往上數,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往下數,自己與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
(2)旁系血親計算法。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所要計算的親屬,其世代相加之數,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比如,自己與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親是父母為一親等,再由父母數至兄弟姐妹也為一親等,一加一等於二,自己與兄弟姐妹便為二親等旁系血親。自己與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親均上數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堂兄弟姐妹間為四親等旁系血親。
2.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
(1)直系血親計算法。與羅馬法相同,即一代為一親等。
(2)旁系血親計算法。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所指親屬也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如果雙方與共同的直系血親間的代數相同,可按一方的代數定其親等,代數不同,則按代數多的一方定其親等。比如,同胞兄弟姐妹上數至父母,代數相同,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己身與伯、叔、姑共同的直系血親為祖父母,己身與祖父母是二親等,伯、叔、姑與祖父母是一親等,以己身的代數確定,伯、叔、姑、侄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堂兄弟姐妹上數至祖父母,代數相同,也為二親等旁系血親。這種計算法往往不能準確地表示旁系血親間的親疏遠近關係,不如羅馬計算法科學。
我國婚姻法中的血親計算方法類似羅馬法的計算法。但不能簡單換算。第一,我國的"代"是連己身算在內,而羅馬法不計在內。第二,我國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羅馬法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屬於四代以內旁系血親。考慮到我國的血親計算方法已為群眾熟悉,實踐中也沒有什麼問題,再採用其他親等計算方法,反而易引起混亂。因此,立法者對血親的劃分沒有作出修訂。綜上,所以,日本法的三個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和中國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含義是不同的,日本的表兄妹之間是四等親,可以結婚。
這樣算有回答黑太陽的疑問了吧~
看來黑太陽有光源式計畫了喔
[ur2581 在 2007-9-15 08:59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