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crybaby寫到:
大家的觀念好像....
1.那女的雖然動手了....但警方應該是制服她而非情緒性的還以顏色
正當防衛不等於也攻擊對方(尤其對方明顯是弱勢者時)
要制服人不用揮拳吧...基本上我覺得那揮拳動作是多餘的
不過...我心裡是覺得那女的活該
2.對方先動手不代表你也動手就沒錯(法律上來說)
其實癥結點, 就是那一巴掌很難解釋為非情緒性反應
要制伏人, 打巴掌是制伏不了的
要嘛腹部賞他一拳, 要嘛給他來個過肩摔
任何可以讓人躺下的攻擊手法, 都可以視為制伏匪徒
都可以解釋為因為對方反抗, 所以只好武力制伏
但是... 打巴掌... 
從情的角度出發, 警察也是人, 難免會反射式的回擊
從法的觀點, 執法人員如此行為, 的確算是過當
所以這件事情就只好採用不了了之的處理方式
因為真的控告那女的, 恐怕得賠上一個警察
(因為警察還他一巴掌, 已經算是互毆了)
Ac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