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max1031寫到:
1.刑法有一個大原則
這在刑法第一條就寫說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這就是刑法所說的罪刑法定主義
只要法條上沒寫的,你就不能定他罪,即使他罪大惡極
法律的文字用語非常嚴謹,尤其是刑法
2.舉例來說: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
也就是說在車站跟港口偷東西是會被判加重竊盜罪
我們會想既然車站跟碼頭都能判加重竊盜罪了,那機場呢?
但問題是你翻遍法條也找不到任何一條有寫在機場竊盜會被判加重竊盜罪
也就是說在機場偷東西只有竊盜罪,而不會被加重刑期
3.法條的不足是確定的,但法律是立委定的
整件事情該罵的是立委
我們有很多法條都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演進
但這些立委只會打架不做事,而其實打架也只是演給我們這些老百姓看的
他們私底下都是好麻吉....
就我個人認知來說:
1.法律的文字用語非常嚴謹,只是單純在邏輯上的嚴謹,並沒有實驗數據能夠證明該法條的正確性。換言之,「只要xx有一個大原則」,若該大原則是錯誤的,那麼之後的所有衍生的法條,就沒有所謂的嚴謹性。
2.找不到「在機場竊盜會被判加重竊盜罪」,這就跟英國法律中依然保有300年前的老法一樣,只是因為沒有定期整修法律條文的關係。可是讀法律的人卻可以認同該法條,而不提出來然後修正他,你說奇怪不?
3.站在法律界第一線的法律人都不主動提出需修正的法條,卻要求被選上的平凡立委,主動去尋找需修的法條, 他們哪有能力阿!(而且也不會這麼的認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