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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   字型大小:||| 
平凡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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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0-8-25 08:05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
更新日期:2010/08/25 03:04 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中國時報【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十六日還在「臉書」發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截至昨晚為止,連署人數超過十四萬九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署名「曾小健」的網友留言說:「法官判那麼輕,是在鼓勵人犯罪嗎?」而網友「Chen Winny」則表示,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決的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二二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5137731821209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25/4/2bqfd.html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aA3yeiPXM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25/2/2brr2.html
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90618&jcheck=1+
---------------------------------------------------------------------
李淑惠法官說是法條適用問題,但如果你找到被害者也找到加害者,驗傷採證不就知道是誰幹的?也可以知道大概是什麼時候做的?哪還有什麼罪疑唯輕原則...那要這樣講的話你乾脆幹掉某人抗辯時就說你又沒輕眼看到是我幹掉的,一律只能適用罪疑唯輕原則,只能判過失致死,然後我在庭上鞠個躬表達很有悔意再減個幾年,搞不好還不用關耶

[平凡小任 在  2010-8-26 11:0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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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8-25 10:42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老實說如果真的沒辦法證明是那個人幹的
那真的是得做無罪的推定
問題是我相信那個一定是有某種程度的證據顯示是那個人幹的
不然驗傷也可以知道阿
至於有沒有暴力有沒有脅迫
一個心智成熟的成年人跟一個稚弱的小女孩在一起應該要保護照顧她
不管你用什麼手段哄騙
跟未成年搞就是有罪
哪還有什麼脅不脅迫的問題
不然一大堆用FM迷姦的不就都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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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8-26 10:38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max1031寫到:
刑法有一個大原則

這在刑法第一條就寫說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這就是刑法所說的罪刑法定主義

只要法條上沒寫的,你就不能定他罪,即使他罪大惡極
法律的文字用語非常嚴謹,尤其是刑法

舉例來說: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

也就是說在車站跟港口偷東西是會被判加重竊盜罪
我們會想既然車站跟碼頭都能判加重竊盜罪了,那機場呢?

但問題是你翻遍法條也找不到任何一條有寫在機場竊盜會被判加重竊盜罪
也就是說在機場偷東西只有竊盜罪,而不會被加重刑期

平凡小任大說FM2迷姦的問題
其實在刑法222條第一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四、以藥劑犯之者。
所以用FM2這種迷姦藥是可以定罪的

跟未成年性交在刑法227條所寫
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本例來看,法官判3年2個月也並無失職

法條的不足是確定的,但法律是立委定的
法官在刑法上,完全只能照法條來判,證據到哪就只能判到哪

整件事情該罵的是立委
我們有很多法條都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演進
但這些立委只會打架不做事,而其實打架也只是演給我們這些老百姓看的
他們私底下都是好麻吉....

是,罪刑法定原則
可是你講的22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注意看第二項那個鳥人就該當了(這個被害者只有六歲!!!)
所以我才說照這個漂亮女法官的講法
用藥劑哪有加重的問題
也因此法條有法官故意選擇性不用
簡單來講是法官的問題
法律固然要改
可是食古不化的法官援引比較輕的法條來判
任誰都會不服吧?
好比某甲強暴乙
一審判強制性交
二審判強制猥褻
三審判無罪
這樣應該沒有人會服吧?

這樣講好了
如果法律定加重強制性交最多就判一年
那我就認了
可今天他是用比較輕的法律來定罪
那這百分百就是法官的問題了
而且講一個現實的
他今天判三年兩個月
明年剛好建國百年總統大赦
獄中表現好一點搞不好還可以裝個電子腳鐐照樣在外面趴趴走
婦幼的安全又有誰能加以保障?

[平凡小任 在  2010-8-26 11:01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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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8-27 10:38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引用:
石頭仔寫到:
這個~法官沒有故意不用第222條1項2款來定罪(這一條成立要件是第221條要先成立,也就是要先有施行強暴脅迫或相似的行為)
問題在,被告否認有施行強暴脅迫的行為(證據能力低)以及證人XXX於本院審判時亦證述:我看見被告與甲女時,甲女並無抵抗被告之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  (我沒引出來的案例事實中有提到,是這位證人XXX嚇阻被告繼續行為以及報警抓人的)
基本上,只要證人沒有偽證問題,那她的證言證據能力會比較高,進而被法官引為她改變法條適用的原因

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何謂違反意願?
6歲兒童知道什麼是意願不意願?
這實在是太瞎了
法條是法條
一個正常的制度應該為稚弱者爭取最大的保障才是
你說的那個證人
事後也很後悔
她說她只是說她所看到的
可是對法匠來講就像汪洋中抓到一條浮木
以此破解讓被告爽翻天
我要再次重申明年一定大赦
這條淫蟲放出來只是早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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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8-28 11:50 P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我以前上過補習班的課
那時候一個刑法老師講得妙
他說這個違反意願簡直是脫褲子放屁
請問除了男女自己夫妻男女朋友或偷吃的是自願的以外
其它是不是都不是自願的?
再來是我自己的想法
有人會有那種意拒還迎
主觀上可以視為不願意
客觀上呢?
照字面判決就遜掉了
只因為這裡的苦主不是法官自己
您自己看看關說案還在前面
你也可以去找他之前判的案
我想每一篇都講得大義凜然
可是換成自己呢?
真的都照字面恐怕是未必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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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8-29 11:10 AM     全部回覆 引言回覆

制度也是要靠人來實踐的
當法官自己的女兒也遭受如此對待
或者一些講大話的講漂亮話的也遭如此對待
他們自己也能這樣判決再說吧
不然都是一整個虎爛

至於回不迴避根本沒有關係
他迴避一樣可以關說
不迴避一樣可以關說
社會這些案件看多了你就知道了
不要被理想帶太遠
因為理想畢竟只是理想
不會符合現實

我們看這次這個事件
反過來說性侵植物人搞不好只要拚一年多就出來了
因為照石頭兄的看法意不意願是看方法(即手段)
那我旁邊擺好鮮花讓我兩看起來像對戀人那基本上我就可以上了
搞不好還算是合姦
因為罪疑唯輕的原則
而我也要說法官自己也會老
有一天自己家人包括自己也可能躺在床上沒有意識
到時候就自己好好享受那種快感吧

剛剛又看到了
證據力出現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29/2/2bzuk.html
反正對小孩子怎麼樣最好我不知道
不過我看了是滿難過的
用法律解決社會現象是可以
可妄想用法律解決所有社會現象就變成妄想了
在看看一些名嘴在電視上為了凸顯自己有很大不同或標新立異拼收視我就覺得很遺憾
人在做天在看
有一天業報就自己攬吧

[平凡小任 在  2010-8-29 11:21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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