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證據都沒有,警方是怎麼鎖定嫌疑犯的....
甚至兇器都沒有找到,這樣檢調居然還敢送到法院被審....
唯一的證言只有被害者的自白,如果這種情況下嫌疑犯還能被判刑的話,
那就等嫌疑犯申請國賠了。
在加上報導也是前後矛盾?
後面的判決提出,檢調沒有拿出確切的證據,諸如竹棒上得指紋之類的,
但在13年前,聯合報的報導中,就明確寫出警方收取的竹棍上面有嫌疑犯的指紋,那檢調怎麼沒拿出來舉證。
引用:
現場拾獲用來行兇的竹棍也已送往刑事警察局化驗,採集指紋比對調查,
引用:
檢警偵辦此案時,未採集毛髮、指紋,案發後沒有保全現場,法官到現場勘驗時,竟已被整平,現場無法重建,警方最有力的事證是「被害人指認無誤」,但卻在指證過程中發生嚴重瑕疵,無法做為證據。
引用:
謝振茂多次否認犯罪,僅一度自白犯罪,是否出於真意,令人質疑;加上竹竿上沒有謝的指紋、扣案外套血跡和女童不符,而謝又通過測謊,所以改判無罪。
那嫌疑犯怎麼被鎖定後,移送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