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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分享]保護您!持有盜版CD的人一定要看~*   字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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驢的傳人-驢騎士

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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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的阿土伯
#1 : 2004-11-25 06:14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說從夜市買的   供自己在家使用就對 !!









大家牢記這些法律常識,有備無患。

盜版的,還是少帶一點。

如果您有開車, 就請您看一看吧!!

總之就是說......遇到臨檢

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CD就對了啦

不要說是朋友的,借的,也不要說自己燒的CD

-------------------------------------------------------------------------

收到下面的一封信,請大家告訴大家!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

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這點還是對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2.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

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錯!!妳會活得好好的!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妳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

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2.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

(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處2年以下徒刑)

4.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

(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5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

處2年以下徒刑)

5.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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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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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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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視廳刑事部
#2 : 2004-11-25 06:2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說自己燒的也沒什麼
相關法令有規定僅能公自身使用還有燒錄限量

當然你不能被查到一整箱還硬坳說自己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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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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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4-11-25 06:4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記得著作權法不是有修過(變的更雞歪了)
而這些轉寄內容更早之前就出現在網路上了
現在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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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4-11-25 09:46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這還真是要注意呢
看來要機緊一點
不然不知那時會出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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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是條漫長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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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溫泉鄉
#5 : 2004-11-25 10:4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跟他說我有原版‥自己備份一分自己用‥
是可以安全過關的~~


他不會那麼機車‥叫你回家拿正版給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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鍛鐵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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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雲煙

今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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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04-11-26 01:06 A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一開始
警察沒有符合搜索目的的話,他壓根不能就你車上取得之物,論罪量刑
除有特殊許可情形外
EX:1.你很天真的警民合作(她以警民合作要求你打開行李箱)
     2.足有犯罪嫌疑
就著作權來說,也沒有警察臨檢時目的是為了查緝違法光碟
她們的搜索票大都沒有搜索違法光碟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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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1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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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04-11-27 07:21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現在的著作權法中的處罰根本就違反比例原則,
我損害音樂商多少錢,照理我就賠多少錢就好了,
竟然動不動還要抓去關,
大家一起來向立法委員反映,
回到以前的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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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4-11-27 08:39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crybaby寫到:
記得著作權法不是有修過(變的更雞歪了)
而這些轉寄內容更早之前就出現在網路上了
現在還有效嗎?


好像改過了..沒有所謂的備份用copy.
不知道哪位熟讀法律的仁兄可以來update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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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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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4-11-27 08:47 PM     只看本作者 引言回覆


引用:
brodigit寫到:

引用:
crybaby寫到:
記得著作權法不是有修過(變的更雞歪了)
而這些轉寄內容更早之前就出現在網路上了
現在還有效嗎?


好像改過了..沒有所謂的備份用copy.
不知道哪位熟讀法律的仁兄可以來update一下?


沒有吧?
據我所知, 美國雖然很多產品都加註了不應該備份的言辭
但是, 並沒有通過法令, 只是廠商的"希望", 所以加上勸導用語

台灣著作權法對於沒有散撥, 好像也沒有明言禁止

A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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