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leacks寫到:
在台灣,法律是黑暗的
法律是給懂得人的一把利劍
不然就不會有人想要天天按鈴申告
當然對於不懂的人,這就類似在眾失之下招受攻擊
一件事情,用不同的法條來判還會有不同的判法
當然要如何變成能用另一條法律來判,就是那些玩法律的工夫了
真的,感同身受
司法的「正義」都是判贏的一方才有的歌功頌德,輸的一方呢?
或許,這麼說打翻一船司法人員
但就是有大大小小的冤案產生,其中又以易科罰金的為最
為什麼?
負擔得起的罰金金額,就付了吧~
走過法院的人,絕對不想再去跟他們耗時間耗精力
他們常玩的把戲就是「磨」!!
正式開庭之前,光是前置的作業就得跑好幾趟
有時還要辦一堆證明文件,開庭時還盡挑那些證明文件的瑕疪
(明明先前收件的司法官都看過沒問題了的)
然後,就隨便判,胡亂判,不誇張,只因我們只是沒背景的尋常小老百姓
當然,不服可以再來,重新再跑一次程序
我相信,情節不重的話,大多數人會選擇自認倒楣(不是認輸)
雖不服,但也不願再玩下去,誰有那美國時間三天兩頭跑法院呢?
前面提到易科罰金的問題,一千就是一千,沒有乘於三的,那例子就是五萬
情理法,於情於理那爸爸都沒錯,於法不容…就是硬是要扔掉那五萬
這五萬不罰,再跟法院周旋的結果,精神金錢總合損失絕不止五萬
沒有遲來的正義,因為正義兩字已是「不法」的代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