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aaron5478寫到:
1.從本件事實中
宮姓男子今年五月十二日上午,酒後騎機車行經汐止市中正路時,因酒力發作不慎摔倒。他大喊大叫,路人見狀報警處理
可見該宮姓行為人並無致死或致傷的事由~所以應只該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法定刑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按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3.從上述粗體字~不難得知~其實承審法官在本件中~是可為緩刑之宣告的
只要法官認為有暫不執行為適當者~都可為如此裁量
aaron5478你是律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