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
怎麼沒有人去新加坡的相關法論那邊看看~
所謂的鞭刑用的並不是一般的皮鞭....
而是上面帶點尖狀物的皮鞭...
在那種皮鞭鞭下去後,皮開肉綻是一定會的
所以在他們那邊其實最重也大概才鞭10來個....
不是說太輕,而是具統計~
鞭3次就可以讓受刑人"趴"在床上半年了
PS:是趴床不是躺床喔,因為那邊要鞭都是鞭屁股肉多的地方
所以受刑人在傷口在未完全復原的時候行動幾乎不便~
這種可以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
這才叫"鞭刑"阿
引用:
鞭笞、打藤或笞刑,是體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執行者會以刑鞭,主要鞭打犯人的臀部部位。這種刑罰在歐美多個已發達國家及地區已廢除。今日世界上共有17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大部份在亞洲及非洲,例如阿富汗、伊朗、馬來西亞、新加坡等。
在新加坡,50歲以下的健康男性可被判鞭笞,而當中的最高刑罰是24鞭。通常風化罪﹑刑事毀壞﹑販毒等罪行,會被判鞭笞。另外,不論男女,只要在監獄中觸犯規定,都有可能受鞭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E%AD%E7%AC%9E
[ur2581 在 2007-4-25 09:13 A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