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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又一個性侵殺人犯被法官拯救了,又一個無辜的女性同胞將可能被法官謀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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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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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0-11-27 11: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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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吐槽一下,別介意
1.犯行後的態度應該是指被抓到時當下的態度吧,法官可以無視「犯人被抓到時當下的態度」,而採用「犯人被律師及監獄內的教化人員面授後的態度」嗎?
2.聽起來要假釋不容易,但事實上在刑法修正前,「無期」徒刑的犯人平均關在牢裡13年就出獄了(舊刑法中假釋之法定要件為執行逾10 年,不過維基為什麼說是15年??),這樣看來要假釋成功似乎也不是很困難,然而很少有犯人「主動」聲請假釋後,卻無法通過再犯機率的評估吧,除非這個犯人天生就白目。
3.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大多會被假釋) = 平均關27年(參考刑法修正前的推測)
在人民的認知裡「無期徒刑=關到死」,但是在法律上的認知「無期徒刑=平均關27年」,所以對人民來說台灣並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因為大多會被假釋)
[umin 在 2010-11-27 12:2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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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頭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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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0-11-27 05: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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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阿!本來就是提出來討論的 ^^
1.條文原文其實是
犯罪後之態度
,也就是條文本身沒有設定期限,回到罪刑法定主義底下,對於犯罪後之態度既然沒有明文規定期限,那就不能預設一個期限在,除非修法明定。
2.這就牽涉到刑法另一個課題,法律修正的適用,目前的條文是從舊從輕,不過原則上以行為時的法律做為依據,例外就是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才有適用上的爭議。至於為什麼會出現平均13年的統計,很簡單,我這邊現有能找到的法典,民國66年版的規定是應執行10年,民國93年版的規定是應執行15年。
一般來說,只有性侵犯會進行再犯評估,其它犯罪有其它的保安處分規定。必須先說明監獄行刑法的累進處遇才是聲請假釋的重要關鍵,累進處遇到達標準,又達應許其假釋情形(應執行期間等),送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累進處遇是指在獄中表現,例如勞動)
性侵犯沒通過再犯評估,在假釋審查上是不得報請假釋。在服刑期屆滿的犯人則是令入相當處所,進行強制治療,處分期間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至於有沒有這種白目,前陣子,還真有一個再犯評估沒通過的性侵犯......。
3.對於維基資料的那段話,我只是覺得他在一句形容"絕對"的詞,後面接括弧講"相對"的詞覺得矛盾。"沒有"事實上的無期徒刑("大多"會被假釋)。人民的認知跟法律的認知,不應該這樣區分,因為一個沒考慮假釋,一個有考慮假釋。
一個假設性的問題
如果人真的可以改過向善,重新做人,那麼願不願意給予犯人假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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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0-11-27 08: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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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頭仔
寫到:
一個假設性的問題
如果人真的可以改過向善,重新做人,那麼願不願意給予犯人假釋的機會?
在心理和社會學上來說,人性不是本善、亦非本惡,而是在「特定規範的環境」中,行使「自利最大化」的行為,就如同囚犯困境。
但是每定義一個規範,就將導致此人在此規範下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就像把石頭(規範)丟進池塘(環境),而在池塘邊緣就會依據水波所傳來的水量(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而產生不同的生態系。
換言之,如果將男性性侵犯丟進男人島上,那麼他可能轉而性侵男性,若將他進行化學去勢,那麼他可能化身為特定對象的殺人魔,所以重要的不是一個人是不是真的可以改過向善,重新做人,而是在他所處的環境中,要如何規範使他可以獲得的最大自身利益,使其最小化至零,且此規範不會導致此人在另一方面獲得其他額外的自身利益。(重要的是「模式」,而非「個人」---------參考:隱藏的邏輯[書名])
舉個例子:小偷在開鎖的平均時間只在幾分鐘之內,只要小偷第一眼看見那個鎖無法在短短的幾分鐘內打開,他就會放棄對那個鎖下手(連嘗試一下都不會),所以正確的作法不是教化使這小偷歸依宗教,或是進行勞動處罰,而是教育一般人使用小偷會放棄的鎖。(白目的小偷和沒經驗的小偷就麻煩了點)
http://tw.myblog.yahoo.com/bm2ac ... 9326&next=19302
是故,要給某犯人假釋的機會時,重視的不應該是此犯人是否已改過向善,重新做人,重視的應該是此犯人被釋放到的環境中,要具備使此假釋犯無法重操舊業的情況,或是當他想要重操舊業時,心中會回浮現起強大的心裡障礙,而使他不得不放棄的情況。
---------------
我一直很好奇一件事,在監獄的性侵犯會被其他犯人桶菊花,以及傷害性器官,這是謠言吧!我猜是假的。
[umin 在 2010-11-27 09: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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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0-11-27 10: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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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到:
我一直很好奇一件事,在監獄的性侵犯會被其他犯人桶菊花,以及傷害性器官,這是謠言吧!我猜是假的。
[umin 在 2010-11-27 09: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以前常發生啊~獄中最底層的就是這種人,大哥看不爽就整他。
不過現在獄中管理加強,四處都是監視器就少多了,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想為了個人渣多關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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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0-11-27 11: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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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s
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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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in
寫到:
我一直很好奇一件事,在監獄的性侵犯會被其他犯人桶菊花,以及傷害性器官,這是謠言吧!我猜是假的。
[umin 在 2010-11-27 09:15 PM 作了最後編輯]
以前常發生啊~獄中最底層的就是這種人,大哥看不爽就整他。
不過現在獄中管理加強,四處都是監視器就少多了,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想為了個人渣多關幾年。
那麼有人有研究過,從前和現在的性侵犯在假釋後的犯罪率和犯罪型態的變化嗎(變得更凶惡?或是改過向善?)
其實,我想知道性侵犯被桶菊花的效果如何?有比現在的強制治療效果還要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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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0-11-28 09: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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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在特定環境,人會追求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在行政學稱為有限理性 ^^),而這顆石頭是大是小,相對的也影響了生態系的形成。
把性侵犯丟到男人島上,若性侵犯的能力壓過其他原有的男人,那麼他的確有可能會把自身最有利的選擇轉化為該島的新規則,就是他可以轉而性侵其他人。但是如果他的能力與其他人相等或是弱於其他人,那他可能只能選擇融入舊有的規則中,這時候就有可能被其他人性侵(性侵犯在獄中被捅菊花的傳言就出現了)。
改變模式或個人,如果把層級拉高,變成決策者在進行決策,對於決策者來說,改變模式或個人都是他的選項,而決策者一樣會進行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轉化為例子,教導社會大眾確實做好防盜措施或成功教化竊盜慣犯,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句前提還能存在的情況下,也就是防盜方法與竊盜方法同時間在進步的情形下,在社會大眾這方面會不會出現一個範圍的無數選項做為選擇,就是介於保持基本防盜措施就好以及保持最高強度的防盜措施之間。
相對於此嘗試教化竊盜慣犯,做為另一個選擇的話,決策者如何選擇最有利的選擇?
(當然對於其中一位決策者,社會大眾應該不至於給予他壓過其他決策者的"絕對"權力,以至於決策者只能取得相對權力轉成相對應的部分決策能力。)
---
整篇打下來,讓我剛好想到一句話,生命會自行找尋出路。
---
犯罪率與犯罪型態的變化,有個方向就是市面上有關犯罪學的書籍,如果有採用較新的數據做理論佐證者,那麼官方數字跟犯罪黑數可以做為數字上的參考。
至於性侵犯被捅菊花的效果......,我想至少他會認知到"攻" 與 "受"的差異。
會不會比現行強制治療好,可能要問性侵犯心中的那座山。
[石頭仔 在 2010-11-28 09:56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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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10-11-28 11: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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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你這篇文章,我發現了個有趣現象,我重視的是(整體文章內)所有句子的整體表達的(一個)含意,卻忽略了(單一句子和上一個句子間)文字使用的邏輯關係,結果導致你將每一個句子看成是每一個不同的世界(各自獨立的句子),而我的本意則是將所有句子都在描述同一個世界(每一個句子都不是各自獨立的句子),感覺上我的表達方式似乎沒有被正確的傳達出去==ll,看來之後我在這方面要注意著點了。
舉個例子:「那麼有人有研究過,從前和現在的性侵犯在假釋後的犯罪率和犯罪型態的變化嗎」+「其實,我想知道性侵犯被桶菊花的效果如何?有比現在的強制治療效果還要好嗎? 」
對於在這句話中的「效果」這個詞,我想表達的是(被捅菊花的性侵犯)和(被強制治療的性侵犯)經假釋後的再犯率&犯罪型態,哪個對「社會」來說較好,這裡的「效果」指的是「社會」而不是指「性侵犯個人」。
如果(被捅菊花的性侵犯)在假釋後的再犯率&犯罪型態,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強度都低於(被強制治療的性侵犯),或許決策者就不需要花大錢做電子腳鐐、花人力對性侵犯做強制治療了,只要無視性侵犯被捅菊花就好了....
而在小偷那個例子上,我換個例子來描述可能會比較清楚,蘋果的作業系統的漏洞假設和微軟的一樣多(這裡的漏洞可以看做是每一個不同等級的鎖),而駭客的數量也可以假設蘋果和微軟一樣多(這裡的駭客可以想像成開鎖的小偷),可是為什麼(蘋果的作業系統)的災情數量卻遠遠低於(微軟的作業系統),理由並不在於漏洞或是駭客的多寡(不在於道高一丈,或是魔高一丈,不在於鎖的強度,或是小偷的人數),而是因為蘋果的市佔率遠遠小於微軟的市佔率,導致駭客提不起勁吧(這裡的市佔率可以想像成小偷看見鎖時,腦中所浮現的開鎖時間長短--也就是風險or利益的大小,而不是真實的開鎖時間,或是把它想成當小偷看見鎖時,心中所浮現的利益和風險何者為大,當小偷認為風險大過利益時,他就會放棄了)。
(舉個笑話:如果讓小偷在監獄中,訓練他每開一次鎖,都會在開鎖的途中被超乎預期以上的強大電流電擊一次,那麼他在出獄後或許會降低開鎖的慾望吧)
換句話說,當小偷在打開了第一個鎖時,又看見了一個鎖,這時他就可能選擇放棄了,因為累計開鎖的時間越長,風險就越大,決策者的注目點應該是在「小偷的利益與風險之間的心理關卡」上,而不是防盜措施的強度(當然多少有影響),更不是小偷的道德問題。
所以說越多人買的車子,越容易被偷,因為之後越容易銷贓(未來的利益>現在的風險),而越少人買的車子,越不容易被偷(即使這輛車子連鎖都沒有,也不會被偷),這其實延伸出一個現象,就是有錢人的物品失竊率,會比一般人低很多,而造成有錢人的物品折舊期很長,而一般人卻要經常花錢買相同的東西(折舊期短),所以對於某些相同的東西,一般人的累積花費支出(金錢&時間)就遠遠高於有錢人的累積花費支出。
[umin 在 2010-11-28 06:00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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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10-11-28 12: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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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就是這樣阿
若不高興只能朝修法一途去做
不過台灣有他本身軟硬體不足的問題
我覺得頗難
如果要說早期古典時代監獄就是關人的
只要被關進去的都認為是十惡不赦的惡人
住的環境也十分地糟
後來才慢慢地變革
強調衛生和安全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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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10-11-29 06: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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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性侵犯被捅菊花那段我是分開回答,但是就我所知目前犯罪學的研究,應該沒有人針對這一點做出研究,也就是效果未知。
---
"(這裡的市佔率可以想像成小偷看見鎖時,腦中所浮現的開鎖時間長短--也就是風險or利益的大小,而不是真實的開鎖時間,或是把它想成當小偷看見鎖時,心中所浮現的利益和風險何者為大,當小偷認為風險大過利益時,他就會放棄了)"
那麼延伸下來,決策者的注目點在於「小偷的利益與風險之間的心理關卡」,針對"小偷"建設心理關卡,或是針對小偷假釋後所處的"環境"建設心理關卡。也就是針對小偷進行教化或電擊,或是針對小偷出獄後所處的環境做改變,使其在偷竊行為上所獲得的利益極小化。
對於決策者而言,改變小偷個人(使其得以融入現有環境)與改變小偷身處的環境(使環境對小偷而言沒有利益可圖)做為選擇的選項,對於有限權力的決策者,會如何選擇。
---
不過真要小偷對開鎖產生畏懼感,可能要讓小偷做任何事都要開一道鎖,成功.失敗或開太久都會被電,讓小偷的身體記住"鎖頭"代表會被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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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0-11-29 08: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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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電的那個例子,只是個笑話,不用太認真看待啦,
因為生物學家有做過實驗,在a位置處吃牧草時被電擊的羊,在之後的一段時間內的確就不敢在a位置吃牧草,但是只要之後再將這隻羊帶到a位置上,卻不電擊他,久了之後這隻羊就會回復正常而敢在a位置上吃牧草了,所以電擊的效用不是長久有效的。
----
決策者我認為應該要使用醫學上的雞尾酒療法:
在小偷方面:
1.可以試著將流浪狗引入監獄,查查犯人對待其他動物的態度,先分別犯人是趨近於生物學上的人類(一看見狗,就煮來吃),還是後天受虐而產生人格偏差者,或是其他...等等,對付不同的犯人應該要用不同的方法。
2.訓練犯人「符合現實社會」的基本生存能力,讓他可以滿足基本的所需,但卻不使其產生更高的慾望,因為在心理學上說過當人類滿足第一階層的慾望時,就會朝向更高的第二層慾望邁進,或引導使其轉至正確的慾望上。
3.分析「犯人認為自己為什麼會被假釋的理由」、為什麼會被關進牢裡的理由,這些犯人「自認為」理由,有可能會導致未來假釋後,犯人再犯時心中的風險值判斷。
4.找一群犯人來修正現有制度,畢竟強暴犯最能了解強暴犯的心裡。
假設人類有各式各樣的種類,但是在法律上卻將各式各樣的人類,單純侷限化在文字上的「人」,而依據文字上的「人」來建構出所有刑責時,那麼這些刑責不就只會對各式各樣的人類中的其中一種人類產生效用而已,而對各式各樣的人類中的其他種類的人不適用。
在環境方面:
1.每年強迫成人進行再教育,學習當年度的最新知識。
2.挾民意與論之力,迫使生產者不得不進行設備更新。
3.對一般人誘之以利,以使不理性的群體認知行為引導至正確的科學統計數據上。
4.下放「有限制」的權力給一般人,讓一般人藉由分享利益的方式,來防範某些特定的犯罪。
5.主動協助民眾進行生活環境之犯罪發生的風險分析,並將高風險之處進行「實質上」的修正
-----
總之讓犯人(自認為)再犯時的(風險極大化)、(利益極小化),使其認為犯罪是沒有意義時,或許犯人就會大舉移民,然後犯罪率就會下降了吧。
[umin 在 2010-11-29 09:5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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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FFENT
白銀驢友
沒事砲黑太陽~砲黑太陽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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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0-11-29 09: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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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因為這是下半身思考所造成的犯罪,得往下半身治療才有用
當然,切掉說不定是最好的方法
[OTTFFENT 在 2010-11-29 09:45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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